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无论是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还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
管理企业,委托人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而不是任何一个业主个人,按照《合同法》的这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才是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报酬的义务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很简单的道理:
谁请客,谁买单。
建议:删除草案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十、《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
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赋予了物业管理企业执法权;
《草案》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业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场地,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
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须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侵犯了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现代国家管理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权力被授予非国家机关行使,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所以,并不反对我国的法律顺应这一趋势将某些国家权力授权给非国家机关行使。
但是,授权一个
利益的手段。
道路、场地,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要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要么属于相邻业主共同
拥有的财产。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只有全体业主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如何使用、
处分或收益,对此,《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一砖一瓦的财产,
没有资格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有相邻关系的业主共享权利,无权对业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
场地,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建议:1、删除《草案》第五十三条;2、《草案》第五十七条中删除“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