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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对相关问题的修正

08-25 13:39:23  浏览次数:688次  栏目:物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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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修正

(一)人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处于并列的地位,担保物权人可以选择性的主张权利。《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样规定,对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公平、合理,减轻了物的担保的负担,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以登记为抵押生效条件的抵押物范围发生变化。《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以登记为抵押生效条件的抵物的范围,其中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以登记为抵押生效条件的抵押物的范围,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原来规定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以登记为抵押生效条件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和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物,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变更为以抵押合同生效为条件的抵押物,同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以登记为抵押生效条件的抵押物的范围缩小了,也就是说只有不动产的抵押才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www.jzr88.com 的,动产抵押的生效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这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动产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使立法更为科学、严谨。

(三)对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的规定有所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问题,分两种情况予以规定:对于那些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即有条件的承认转让行为有效;对于那些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抵押物是否登记,都不得转让抵押物,除非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即是一种有条件的承认转让行为有效。这样规定,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抵押权的实现,保护了抵押权人的权益。

(四)特定条件下抵押权优先受偿受到了限制。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是这样。《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五)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诉讼时效的期限大大地缩短了,这样有利于抵押权人及时地实现债权。

(六)对行使留置权做了严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留置权人可以留置的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凡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所有动产都可以留置,有时可能导致留置权的滥用。《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动产的范围小了许多,只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七)、留置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具有灵活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无论什么物品,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为两个月以上。《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应该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更好的适用留置权。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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