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个人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越来越高,旧住房体制下由国家或单位单一承担住房维修的状况相应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为了解决在住房产权结构多元化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时,如何在多个业主之间及时筹集所需费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依据《通知》精神,我部与财政部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维修基金的交纳、存储、使用、监督等
同志们,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当前,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