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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对比分析

08-25 13:38:19  浏览次数:450次  栏目:物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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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zr88.com 法规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的信息收集技术,能及时把握市场动态,熟悉各行业基本办事流程及日常设施维修养护技能,拥有掌握管理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专业人员,具有先进的物业管理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业管理企业,才有能力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在物业管理中引入诸多高新科技的设施设备,已经是大势所趋。如果物业管理人员服务意识差、管理水平低,观念不及时更新,这样的企业在今后市场竞争中将不可避免的被淘汰出局。行业要发展需要技术进步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因此,《条例》对推动物业管理技术进步,提高技术含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建立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中央部署,规范发展物业管理行业的需要。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尚处在起步阶段,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是一种以较少资本而管理庞大资产的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行业这一特殊性,决定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只有具备扎实的物业管理知识和良好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才能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并使物业保值、增值,才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提高企业的自身效益。而且,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及时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既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物业管理行业,也能给在职人员带来压力,促进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和增强技能,有利于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守道德的专业人员队伍,推动物业管理的技术进步,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施行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实质上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带有公共的性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要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具有与业主长时间保持密切联系的特点,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工作质量。目前,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原房管部门或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转制而来,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确立,物业管理的服务特性被淡化。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与服务不符。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所管理的物业徒有虚名,有的虽然也成立了公司挂牌经营,但仅仅是一种翻牌公司,与原来的房管所毫无两样,办事拖拉,业务素质差,不仅妨碍住户正常的生活和不利于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而且也影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声誉和发展前途。

    因此,有必要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为了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实行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条例》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不仅要具备法人资格,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范了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从而保证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净化了物业管理市场,使物业管理行业踏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六、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基础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在社区建设,尤其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业主大会、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往由于缺乏对社区委员会的认识,理不顺相互关系,造成诸多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因此,《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要努力创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大会共同努力,只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共进,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才能创造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www.jzr88.com 七、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关系。

    长久以来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垄断地位,往往把服务与收费无偿地转嫁给了物业管理企业,造成了由物业管理企业来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现象。而代收代缴费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总表与分表的误差等因素造成的费用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自然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法,让用户承担。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种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又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乱收费的范畴。这样就使得这些费用没有办法落实,成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额外负担。

    事实上,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性质看,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规律直接提供服务与收费。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上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费用收不上来就只能由物业管理企业垫交,此前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都与此有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熟悉。

    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事效率。因此,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混乱现象,《条例》按照市场规律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这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跟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平等的企业关系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住房维修资金制度。

    住房制度改革前,城市居民住房由政府或单位统一建设,住房产权属政府或单位所有。住房维修养护责任由政府或单位承担,居民仅支付极少的租金。由于回收的租金不能够维持房屋的维修,不足部分费用只能由政府或单位负担。政府和单位背负上了维修费补贴的沉重包袱。同时,维修资金缺乏,大量公房得不到及时保养和修缮,不少住房因年久失修而成为危房,危及住户的居住安全。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取消了福利住房分配制度,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根本性质的改变。新建商品房由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过房改的办法,将产权出售给个人。随着房屋权属逐步向个人化转变,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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