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需要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依前条第二款规定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应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第六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公司内设立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 十 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修改权归股东会。
注:1、公司根据股东的人数和规模,公司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补充条款,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公司章程必须就有关财产权转移事宜、期限等做出规定。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甲
签字(盖章):
乙
签字(盖章):
丙
签字(盖章):
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