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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08-24 17:15:52  浏览次数:348次  栏目:经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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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视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视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结构重组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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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华融大厦
    (签章)                                    (签章)
    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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