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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车辆管理规定

08-25 12:51:55  浏览次数:464次  栏目: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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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的管理
    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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