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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局物业招聘、录用、调配及解聘管理办法

08-25 12:49:32  浏览次数:313次  栏目: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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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辞退员工获得批准后,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给被辞退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被辞退员工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离职交接单》,做好工作交接;在工作未交接完成前,员工不得先行离职,否则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六天;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按公司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7)员工在下列情形下,如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者,公司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③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员工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被辞退,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4)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均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如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如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由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部部门经理级(含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以上员工及属下公司主管级(含主管)以上员工辞职须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  员工退休
参照国家及所在地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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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离职手续

(一)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办理完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工作交接事宜;
2、交还公司所有资料、档案、合同、各种文件及其它物品;
3、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和备用金,待所有离职手续办理完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工资;
4、离职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应在离职日将档案、人事、组织关系转离公司;
5、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7、如员工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或协议,将按照其它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办理。

(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除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外,公司将根据情况安排离职审计。

(三)离职员工按公司规定程序办妥离职手续后,可向公司申请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总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生效前实施的有关招聘、录用、调配及解聘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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