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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楼长岗位职责与奖惩细则

08-25 12:43:25  浏览次数:234次  栏目: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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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执行《职责》(简称)不力的楼长,中心将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和教育;对不能胜任者,予以解聘。

    二、对于因执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上的严重失误或给中心、学校造成较大影响、严重侵犯学生切身利益者,给予相应处罚:

    1. 因对本楼员工管理不善,本楼员工工作未达工作规范要求者,楼长应负连带责任并处以相同数额罚款;发生员工与学生打架、争斗,员工中有违章用电、偷摸行为及其它恶劣行为者,除对当事者予以相应处罚外,对该楼楼长予以每人次罚款20元,损失、影响尤为严重者,每人次罚款50元。
    2. 因对本楼值班员工作要求、管理不严,造成外来人员进入楼内实施偷盗、骚扰、推销等,除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外,楼长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人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3. 因未能严格执行《职责》要求,消防意识不强,造成本楼内因学生使用违章电器、动用明火、用电设施检查不到位等引起的火灾,扣除当年全部津贴;造成较大损失者,除罚款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负责楼长给予相应处分。

    三、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得力,造成每学年(期)在校生的宿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新生入校的宿舍安排及各类学生卧具、家具、电视遥控器、门锁、钥匙的收藏与发放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完成,以及发生物品丢失等情况,每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者,罚款100元。

    四、因管理不及时,服务不到位,造成住宿生对其工作不满意的属实投诉,除立即整改外,将按照工作人员年终考评办法扣分。

    五、不服从领导、搞小团体、小帮派、因个人恩怨影响中心工作,给中心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使中心形象严重受损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尤为严重者,予以解聘。

    六、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经考察不适合担任楼长者,中心将劝其离职或直接辞退。

    七、对执行《职责》得力,积极主动、有效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者,中心将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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