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物协”,英文名称为:Xiame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P.M.A)是由厦门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其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发展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促进行业的水平提高,为行业内各界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为本会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四条 本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贯彻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和加强行业管理,制定本行业的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组织会员对行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 组织会员互相交流学习、提高,组织国内外研讨会,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举办业务培训,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提高企业素质。
第八条 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加强与各省、市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市场。
第九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条 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为会员企业的管理提供多种服务,创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凡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及相关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个人成员。
会员入会由厦门物协常务理事会审批,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要求厦门物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三、参加厦门物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厦门物协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厦门物协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罢免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具函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厦门物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代表担任单位理事,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代表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
第十七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聘请顾问。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连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主要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处设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 物协将根据需要,增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拨款;
三、有偿服务收入、业务咨询、培训收入;
四、单位、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日常小会、会议、接待、差旅费用;
二、宣传、信息资料、刊物、印刷、授课、课题研究、合作交流等费用;
三、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等开支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一般项目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
四、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审查。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终止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理事会研究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
二、对协会现有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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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章程的解释权属物协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