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办法的制订应明确,以识别:
未作检验和试验(“未检”)
检验和试验合格(“检验合格”)
检验和试验不合格(“检验不合格”)
等待检验和实验结果(“等待实验结果”)
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应监督和指导施工承包商对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
对于“检验和试验合格”、“未作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等待检验和实验结果”的产品要标识明确,以免造成混乱。
施工过程中,状态变化后,标识也应作相应的变化。
7.3.2.8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为了确保施工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能正确地选择、使用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以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从而控制施工质量,要求对施工承包商使用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进行控制。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控制及维护的 书面文件。
施工承包商应提供用于该项目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清单,经监理部确认后方可使用。
施工承包商应对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做到有效、合理使用,并由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各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承包商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控制工作。保存施工承包商提供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清单。
7.3.2.9不合格品的控制
施工承包商应对其所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一旦发现不合格品,施工承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商QC工程师和悬挂“不得使用”和“不能继续施工”的标识。并对其进行隔离。
总监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工作,并建立评审、处置记录。
不合格品的分类:
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报废
施工承包商在接到处置记录后应制订不合格品的返工和返修方案,并报现场监理部和质量部审核、批准,重大的返工和返修方案需报业主工程师批准
(6)施工承包商应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返工或返修,并做好对不合格品的评审、返修状况、处理等的记录,并交QC工程师保管、归档。
(7)不合格处理程序(略)
7.3.2.2质量事故处理
(1)由于工程不合格和质量缺陷,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以书面形式迅速报告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并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部应立即上报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验证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
(4)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承包商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对大的质量事故,由施工承包商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质量(来自:www.jzr88.com)事故,施工承包商填写质量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XXXX项目部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能进行事故处理
7.3.2.3工序交接检查
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承包商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后再通知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或其代表到现场会同检查。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7.3.2.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承包商自检、专职检,初检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告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检查验收。
7.3.2.2工程变更和处理
(1) 对设计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业主或专业工程师,也可能来自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商。在各种情况下,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2)现场项目监理部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流程为(略)
7.3.2.14 特殊过程控制
(1) 项目实施前与承包商就项目的某种施工过程其结果不能由后续的监视和测量加以验证的过程进行确认;(如:焊接、热处理、检验等施工过程)
(2) 特殊过程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
承包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商特殊过程施工人员上岗合格证和资格证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测量,并做好记录。
(4)当发现承包商在特殊过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与相应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或施工合同的要求不相符时,应监督承包商进行返修,直至合格;
(5)承包商应按规程和规范规定的操作方式,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和功能,进行监视和测量,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参与监视和测量。
(6)特殊过程完成后,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商进行测量、验收;(必要时设计、业主可参加)。
(7)特殊过程控制程序(略)
7.3.2施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7.3.3.1分项、单位工程验收
凡分项、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承包商初验合格再提出验收申请。其流程见附图所示。(略)
7.3.3.1项目中间交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的流程见附图9所示。(略)
竣工验收由总监组织业主、施工承包商和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应在不迟于接到通知的10天内到现场检查。。
施工承包商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资料和记录。
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
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工艺、动力管道的耐压试验完,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保温基本完;
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清扫完;
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
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
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其它未完尾项责任、完成时间已明确。
7.3.3.3试车考核阶段
工程进行中间交接后即转入试车和考核阶段,试车、考核工作完全由业主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理公司按照合同内容进行配合。
(1)试车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剂装填、水联运、油联运、气联运、系统干燥置换、物料联运等,它是检验装置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重要环节,是打通整个工艺流程为化工投料做准备的关键阶段。
(2)试车阶段可细分为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三个阶段。单机试车应在工程中间交接前进行,需要物料作试车介质的单机试车应安排在联动试车或投料试车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