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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09-15 13:46:37  浏览次数:898次  栏目:基本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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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自来水、再生水供水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供水设施是住宅小区和公建用地范围内的再生水管网、加压设施和建筑物内管道、计量表具等。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供应单位,在中水公司供应范围内为中水公司,在中水公司供应范围之外,指其他进行再生水生产和供应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自来水供应单位,在自来水集团供应范围内指自来水集团,在自来水集团供应范围之外,指其他具有相应供水资质的自来水供应企业。

  第四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必须与新建住宅及公建同步建设。

  第五条 凡可以利用再生水的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其供水管网应当与再生水市政管网连接。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到再生水供应单位办理配套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条 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和自来水供水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统一由自来水供应单位实施。再生水设施资产归再生水供应单位。再生水供应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收费管理、资产管理及设施更新改造。

  第八条 受再生水供应单位委托,自来水供应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设施的设计、监理、施工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将竣工资料交再生水供应单位。

  第九条 对已使用再生水的住宅小区,在再生水管道进入小区处加装计量,由再生水供应单位趸售给自来水供应单位。再生水供应单位应当与自来水供应单位签订趸售协议,趸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来水供应单位统一管理住宅小区内再生水供水设施并抄表收费。

  第十条 对暂时无条件接用再生水的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由自来水临时替代再生水。

  再生水供应单位从收取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中按一定标准拨付给自来水供应单位,作为再生水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

  替代使用期间,由自来水供应单位负责区内再生水供水设施和水表的维护管理,并按照自来水价格进行收费,居民用户计量到户。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后,由自来水供应单位组织水源切换工作,加装计量,再生水趸售给自来水供应单位,所需切换资金由再生水供应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再生水设施运营和维护仍由自来水供应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再生水二次供水设施和建筑物内管道的运行、维护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也可按照市场原则委托自来水供应单位维护,运行维护费用由双方协调确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颁布的《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0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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