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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命题特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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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重出奇、出偏、出新

  通过2006年、2007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考试来看,注重出奇、出偏、出新是其特点。

  (1)出奇,主要是指出题不拘泥于教条主义,如2006年试题中,有一道单选题:某企业将其所属的一处厂房作为抵押物贷款进行经营活动,并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此后,该企业又在其厂房内建房两间。后因经营不善,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经司法裁定,抵押物被整体拍卖后,新建两间房屋拍卖所得( ) 。

  A.属于抵押财产,应归银行所有

  B.是抵押财产的附属物,部分归银行所有

  C.不属于抵押财产,归企业所有

  D.是抵押财产的增值,部分归银行所有

  答案:C

  解析:法规考核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出偏,由于土地估价师考试属于开放式学习,没有统一教材,给学习带来较大困难,可以说是学无目标,参考资料短少。一旦考试出偏,会大大降低考试通过率。如2006年试题中,出了两道极偏的试题:

  例题1:我国历史上首次开展全国性大规模的土地清丈是在( )。

  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

  答案:B

  例题2:中国最早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在( )年颁布的。

  A.1920

  B.1921

  C.1922

  D.1923

  答案:C

  解析:做两道极偏的试题,这就靠我们平时多积累、查找有关的知识点,否则的话,我们只有“蒙”,没有另的办法。第二道例题属于法规考核点。北洋政府建立初,仍然承认民商法的独立地位,考虑到大清民律草案未正式颁行,故将《大清现行刑律》以及《户部则律》中涉及民法的内容直接加以援用。在整个北洋政府时期,传统民事商事习惯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发源之一。从1914年起开始民法典的编订工作,到1926年先后完成了亲属、总则、债、物权、继承等编二稿或三稿草案,制定了《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验契条例》、《森林法》、《矿产条例》等单行民法。1922年,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

  (3)出新,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新变化内容,都是当年出题的重点。如2006年本门课程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增了不少法规内容,特别是一些新政策,是重要考点。2006年试题中,可以说对这些新增知识点都采集了考点。如单选题中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 )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采集者退散

  A.普通住房超过2年

  B.住房不足2年

  C.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

  D.别墅不论是否超过2年

  答案:B

  解析:法规考核点。出这道题的主要依据是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这个当年的新政策,这道题绝对会失分。可以说这道题在2005年出,是非常有新意的,但是放在2006年就失去了意义,因为2006年5月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房地产新政策的考核,应该说其时效性是较强的,但是出题者依然据此出题,可见,其对新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以后这样的问题会越来越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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