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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与业委会)

08-27 15:02:31  浏览次数:745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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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乙方代办,保险费用从物业服务费总收入中支出,计入成本;
    3.—————————————————。

    具体投保的保险险种为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该险种基本险主要承保各类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或从业管理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附加险险种为:停车场机动车辆盗窃、抢劫责任险。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2、向业主公布《业主公约》,督促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遵守。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业主公约》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审议乙方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没有异议的应当督促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遵守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4、交给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如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按以下第2、3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付全部返修费用;
    (3)属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乙方与发展商协调维修。

    返修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或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甲方按(中府[1999]24号文要求)总建筑面积1.5-2‰比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乙方无偿使用,2-3‰比例(商业大厦按3-5‰比例)向乙方提供公共用房。公共用房经甲方同意可用作商业用房,由乙方出租,其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不足、—————————————————————。即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提供xx8.12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向乙方提供157.49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共用房。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移交;

    前款所述的资料包括: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
    (2)技术资料,包括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使用说明书;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管理遗留问题。

    (二)乙方责任

    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将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送甲方审议,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协商;
    3、编制物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4、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告知使用物业的有关规定,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5、可将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承担,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整体服务内容一并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6、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的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建、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当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向甲方移交各种用房及物业的全部档案资料,清

www.jzr88.com 理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妥善交接,按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乙方可依法追讨,甲方应当予以协助,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的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根据第二十三条或乙方根据第二十二条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通知书在送达另一方时生效,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拾万元(100000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业主公约的,甲方应当制止,乙方也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法院裁决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公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质量等原因,使物业或者物业的一部分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第六章  服务期限

    第三十一条  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有意向续签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180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续签合同。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的意见,另一方没有提出明确的书面答复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  小区综合楼、水中楼、架空层车库(车房)的产权属发展商所有,不属于共有物业。

    第三十五条  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其经营和收益由物业公司支配,主要用于物业公司营运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中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2页,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存1份,乙方存1份,行政主管部门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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