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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湖水资源管理权问题分析探讨7

12-12 14:22:27  浏览次数:641次  栏目:水利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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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本文从东平湖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入手,分析了水资源权属管理现状,针对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东平湖水资源隶属黄河部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南水北调东线经过东平湖调蓄必须由黄河部门管理的理由,进而提出了对策措施。

  关键词:水资源 水权 东平湖 管理

  由平湖水库是黄河下游运用机遇最大的分滞洪区,也是黄河下游最大的支流——大汶河的自然滞洪区,同时又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过黄河的调蓄水库和山东省西水东调工程的水源地,正向李国英主任所讲的东平湖是黄河下游防洪和水资源利用战略布局中最重要的棋子,是黄河下游防洪和水资源利用的一项战略工程。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即将开工建设之际,认真分析研究东平湖水资源的管理问题,对确保黄河长治久安和充分发挥水资源效益意义重大。

  1、东平湖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

  1.1东平湖水资源概况。东平湖位于黄河右岸由宽变窄的过渡段上,大汶河汇流入黄处。库区总面积627km2,其中老湖区209km2,设计蓄洪水位46m,近期蓄洪水位保证44m争取44.5m,老湖常年积水面积124km2,蓄量约1.65亿m3,多年平均水位40.25m,水面面积近20万亩。本地区水资源主要包括大汶河来水、可引用的黄河水、南水北调调来的长江水等。

  1.1.1大汶河水资源。大汶河是山东黄河最大的支流,也是东平湖的主要补给水源,根据水文资料统计,大汶河水资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来水量年际和年内丰枯变化大。入湖水量多年(1952~1999)平均为10.77亿m3,最大为1964年的60.73亿m3,最小为1989年的0.其中7~10月份平均为6.10亿m3,其它月份为1.66亿m3.(2)来水量呈现递减趋势。近年来,汶河上游加快了整治步伐,加大了地表径流拦蓄措施,扩大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使来水明显减少,春季减少尤甚。据统计,1952~1960年平均来水量为14.70亿m3,1961~1970年平均来水量为17.49亿m3,1971~1980年平均来水量为9.30亿m3,1981~1989年平均来水量为3.31亿m3,1990~1999年平均来水量为8.70亿m3.进入80年代枯水期,汶河春季不断出现长期干河断流的现象,尤其是从1988年10月至1990年5月,创连续20个月未发生径流的记录。

  1.1.2黄河水资源存在断流与弃水并存的现象。据水文资料统计,1950~1999年黄河平均每年入海水量344亿m3,其中非汛期入海水量为133亿m3.其中:1950~1959年平均每年入海水量480亿m3,非汛期入海水量181亿m3;1960~1969年平均每年入海水量501亿m3,非汛期入海水量210亿m3;1970~1979年平均每年入水量311亿m3,非汛期入海水量124亿m3;1980~1989年平均每年入海水量286亿m3,非汛期入海水量96亿m3;1990~1999年平均每年入海水量142亿m3,非汛期入海水量54亿m3.因此,利用东平湖水库可供调蓄的黄河水量是有保证的。

  1.1.3南水北调水量。根据1993年9月水利部会同有关省市共同审查通过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修订规划报告》和《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修订报告》,第一期工程过黄河规划规模为200m3/s,31.1亿m3/年;2020年水平过黄河规划规模为400m3/s,80.1亿m3/年;过黄河最终规划规模为700m3/s,130亿m3/年。根据调整后的《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供水区规划报告》,2010年山东需调引江水30亿m3,通过东平湖调节由西水东调工程向胶东送水10~12亿m3,2010年后黄河以北的聊城、德州两市可利用江水5亿m3.

  1.2东平湖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从整体上看东平湖地区属于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但由于种种原因东平湖目前仍没有摆脱只考虑防洪而不能适当调蓄的单一运用方式,再加上来水量时间上分布不均、引湖开发利用设施配套差、湖水水质较差等因素,东平湖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仍较低,多年平均引湖水量只有0.66亿m3左右。

  2、黄河主管部门对东平湖水资源管理现状及主要依据

  2.1黄河主管部门管理现状。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等下发后,根据统一部署,东平湖管理局自1994年下半年起组织开展了东平湖(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普查及取水许可登记工作,1995年7月对其4个地表取水口和360个地下取水口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并于2000年6月份由黄委对地表水和生活、工业用地下水取水口换发了取水许可证。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每年都认真组织开展了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和取用水统计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对取水人的取水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2黄河主管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

  (1)东平湖滞洪区包括新湖区和老湖区两部分,是分滞黄河洪水、接纳汶河洪水,控制艾山下泄流量不超过10000M3/S,确保山东黄河防洪安全的关键工程。老湖区不仅分滞黄河洪水,而且接纳汶河洪水,调蓄南水北调水量,运用机遇高,防汛任务重。因此,确保分滞黄河洪水和蓄滞汶河洪水安全是东平湖老湖的首要任务,在此前提下,才能进行综合开发、蓄水兴利,发挥工程最大效益。东平湖水库和水资源只有由黄河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南水北调东线经过东平湖调蓄由黄河部门牵头管理才能在确保黄河和汶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把防汛和利用水库调蓄兴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东平湖,适时增蓄汶河来水和调蓄黄河丰水,以减少高成本的南水北调水量,节约资金,对确保黄河长治久安、国家南水北调、山东西水东调和产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2)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明确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干流及其重要跨省区支流的取水许可实行全额管理或限额管理,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对沿黄各省区的黄河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在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含河口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范围内的取水,应到黄河水利委员会进行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过的,应到黄河水利委员会换领取水许可证。

  (3)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

  (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等。

  3、东平湖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管理权交叉,给水资源统一管理设置了障碍。水利部(1994)197号《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因此,黄河水利委员会东平湖管理局是东平湖水资源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水行政主管职能。1995、2000年由黄委会审批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初步实现了对东平湖水资源的权属管理。

  东平湖滞洪区的行政管理权分属于东平、梁山、汶上三县,其中老湖区隶属于东平县,东平县设有东平湖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开发东平湖水产资源、旅游资源,实施东平湖综合开发战略。地方政府虽然不管护水工程,但为了地方利益却一直在大力无偿开发水资源功能,产生了诸多矛盾。如2001年8月份,当东平湖水位回落到43M高程之时,黄委会根据全河水资源管理的实际,要求关闸蓄水,保留5.4亿M3的储量,以备黄河水量不足之用,但当地政府却坚持尽快退水还田,当地群众也聚众阻拦,至使黄委指令难以实施,使有限的水资源白白流失。

  3.2现有水法关于水资源的流域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不明确,影响了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效能。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国家仅在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授权其在黄河流域内及其他相关地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而缺乏最具权威的《水法》授权,法律主体地位不够明确。《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而《水法》实施13年后的今天,流域机构还没有征收水资源费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尚未开征黄河水资源费,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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