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12 行政裁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命题点13 拆迁行政裁决的六项主要制度
(1)行政调解制度;
(2)拆迁听证制度;
(3)集体决策制度;
(4)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5)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6)回避制度。
命题点14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依据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命题点15 拆迁行政裁决的主要程序
(1)裁决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2)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3)听证;
(4)裁决程序;
(5)中止裁决和终结裁决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①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②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③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④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人裁决时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①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②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③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④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6)裁决书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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