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2.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乙方应开具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阻樟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带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召集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负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果换人员,乙方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 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乙方擅自车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5.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纠纷处理方式:
1.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可向浙江省家庭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 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附则
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外门钥匙 把交乙方施工队负责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负责提供新锁 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在本省各家庭装饰有形市场签订的合同,本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有关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4.本合同当事人自愿鉴证的,可将本合同提交所在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