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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为风险责任主体的外部约束条件

09-15 13:59:48  浏览次数:898次  栏目: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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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在广泛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风险被引入企业内部,过去那种企业不承担任何风险的状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目前企业承担的风险还是非常有限的。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当前企业的经营形式,主要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推行承包制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一般说来,企业是包盈不包亏。因此,在实行承包制以后,企业虽然有了一定的风险,但承担的风险责任还是很有限的。

  其次,在实行两权分离以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对国家的依赖心理。但在实行两权分离以后,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企业,并不是完全独立而只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要实现自身的利益,还不可能彻底割断对国家的期待联系,遇到困难或遭受损失时,就必然要求国家给予支持和帮助。

  再次,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同时存在并发挥作用。在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双重机制作用下,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极其错综复杂,而且变化性较大,在许多情况下,对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限难以划分得十分清楚。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还是很有限的。同时,对已经承担了的风险责任,还可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给国家。因此,要使企业真正成为风险责任的承担者,除了本身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部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强化国家对企业的预算约束,提高对企业的预算约束强度。

  ①国家的税收制度必须硬化。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从企业应得的部分,税收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税收必须硬化,这是由税收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国家对企业应交纳的税收不能轻易变动,在一般情况下,对企业不能实行特殊的减税或免税照顾。对有的企业确实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时,也要按照必要的法律程序,避免随意性。如果税收制度发生软化,企业应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可以轻易地得到减免,就会削弱企业的自负盈亏制度。出现这种情况,就可能使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到国家身上。

  ②国家信贷制度必须硬化。

  强化信贷制度,是国家对企业加强预算约束的重要条件。信贷投放的目标,要为实现国家规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贷款的方向,要保证重点,要有别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贷款的条件,必须有偿还能力,保证按期偿还才能取得贷款;利用外部资金补充企业内部资金不足时,必须从企业增长的收入中偿还,不能搞长期负债经营。

  ③对国家资金的使用必须硬化。

  国家向企业提供的资金,要实行合理的有偿使用,对国家向企业提供的资金实行合理的有偿使用,强化对企业占有和使用国家资金的约束力,这是国家强化企业实行预算约束的重要条件,也是增强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重要措施。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

  要把企业变成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实行两权分离的原则。两权分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两权分离的较好形式。但实行承包制以后,一般说来企业包盈不包亏,承担的风险还比较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1承包基数偏低。这有其历史原因。在旧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缺乏内在动力,生产潜力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实行承包制以后,企业内在动力增强,企业中长期被禁固的生产潜力得到释放,完成承包任务相对地比较容易。

  2承包制本身产生的棘轮效应。实行承包制,企业利益的大小首先是以承包基数高低为转移。承包基数定的越高,完成承包任务的难度就越大,企业得到的利益相对地就要减少。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实行承包过程中总要留有余地,对企业的生产潜力要有一个逐步释放的过程。

  3实行承包制并没有完全消除企业对国家的依赖性。当企业对完成承包任务遇到困难时,企业就要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要求国家对承包指标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原因,实行承包制以后,风险虽然被引入企业内部,但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还有限,而且还存在着向国家转移的可能。因此,要使企业成为风险责任主体,真正承担风险责任,就要进一步完善承包制,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完善承包制:①承包基数要科学化,把承包基数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②承包的内容要体现企业长远发展的要求;③承包指标的约束条件要硬化,维护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保护和促进竞争。

  竞争是风险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没有竞争就没有风险,要让企业在竞争中去承担风险。促进竞争的基本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要打破因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而造成的封锁和垄断,要改变国家对落后企业实行保护的做法,使企业在平等和公平的条件下展开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企业破产是风险作用的最高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破产是否是企业承担风险的必要条件,这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竞争的存在不能排除企业破产,但在我国的条件下,提倡企业破产,可能是弊多利少。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企业不是所有者,无产可破;我国的劳动力过剩,破产企业的职工重新就业比较困难;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国家保障能力有限,对失业职工的生活安排难度较大。大力提倡企业破产,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比较现实的做法,应该是促进企业兼并。实行企业兼并,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既有利于经营得好的企业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又能使被兼并的企业重新获得生机;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减轻国家经济负担。因此,提倡和促进企业兼并,完善企业兼并制度,是风险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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