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建筑人建筑考试频道一级建造师考试考前辅导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09-11 15:53:39  浏览次数:345次  栏目: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标签:试题,真题免费下载,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http://www.jzr88.com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负责单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号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早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委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