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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交易管理
1、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之收银单据,并接受甲方之监督、协助及管理,在本商场的营业款一律交甲方指定之收银台统一点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每 天与乙方结算一次(银行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结算原因除外)。
2、无论何种原因,乙方营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受营业款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如有违反者,视为违约。乙方除负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自收银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 顾客在使用信用卡签帐消费,乙方需接受并负担银行手续费用,该手续费由甲方从支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第十条:贩促管理
1、为便于整个商场统一宣传,布置,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每月营业款中提取 %作为商场促销费。另甲方若举办之各种营销策划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抽奖、表演及赠品等),乙方应通力合作并分担经费(依个案而定),以求共同发展。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具体分担金额。
2、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
3、甲方举办的各种营销策划活动所发生的各类优惠卡(券),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如对顾客赠送赠品或优惠卡(券)酬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进行(例播音等)。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制作特殊陈列及宣传用品等费用,悉由乙方自行负担。
4、乙方承租区域范围以外的通道、墙面、柱体、玻璃、扶梯等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上述部位用于销售、推广及其他用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或专柜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5、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衍生费用),否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发现乙方之促销行为已防碍他人营业时,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同意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认可以外之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品兑换(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收售部分二倍违约金,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商场内POP广告必须使用本商场统一定制的纸张,由本商场专业美工人员书写。乙方每月可在本商场免费书写三张POP,超出部分按照甲方制定之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管理
1、 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
a、 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
b、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c、 销售"处理品""残滞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
d、 采用"贴标、换标"的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e、 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f、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g、 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应合乎一切政府令规定并具备法令规定上应有之证照,不得陈列贩售"三无"及"假冒伪劣"商品,如有违反法令之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情事而致使甲方承受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就此请求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约罚款或终止本合同。
3、乙方一切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着作权、服务标章、代理权及专利权之情事,并不得陈列展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乙方一切营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甲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4、乙方对售出的一切商品(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当引致顾客诉怨及索赔,甲方有权依据商场相关商品管理规定统一处理裁决并先行赔付,乙方应服从甲方之任何裁决决定并负有积极配合义务,及时向甲方补缴因处理顾客诉怨及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顾客之所需,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若乙方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乙方对商场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5、乙方在承租期内提供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必须有对应的标价签(必须使用物价局监制的),明码实价,保证没有价格欺诈行为。
6、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进行经营时,杜绝出现讨价还价行为,所有商品价格均以POP广告或对应之标价签为准,乙方不得在此基础上再次私自打折。
7、乙方从业人员不得有诋毁他人商品,招徕正在邻柜选购商品的顾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售价与标价所示价格有差异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100-500元的违约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下讲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商场管理
1、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本大楼之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
2、乙方对商场内之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不得储存危险品。
3、乙方在甲方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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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承租区域内,涉及装潢改动、增减照明器材、水电、瓦斯等,或增用任何电器设备、瓦斯装置等,均应事先报备甲方管理部门及当地消防部门,经其审核认可,并由甲方工务及保全单位监督管理方可进行,乙方并负责所发生之一切费用。
4、乙方因业务需要,需使用甲方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及其他设备,或需甲方之贩促、美工、工务、清洁及其他服务事项,都须向甲方有关部门登记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使用,乙方并负担所有发生一切费用。
5、甲方大楼建筑物及商场所包含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包括其他厂商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如因乙方及乙方营业员等之故意或过失,致财产、商品及人员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6、乙方在承租区域使用范围之清洁由乙方负责,但受甲方监督管理,甲方专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之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
1、乙方申请派驻商场营业员共计 人,双方约定营业员的底薪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即合计乙方营业员底薪人民币 元由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须于每月首日或之前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月之营业员底薪。提成由乙方自行发放。
2、 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人员,但乙方的营业人员不得少于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乙方不得拖欠或欠缴本合同约定的营业员底薪,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营业款中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予以扣除。
3、 乙方雇佣人员的使用须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并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影印件、相关从业许可证明等送交甲方保管。
4、 中途辞退、更换或申请营业人员离职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5、 除在本商场办理上岗手续的营业人员外的乙方其他人员不能进入商场从事销售及推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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