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应注意: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四,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第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
第六,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用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八,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
本合同格式内容以农村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