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时,其勘察防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节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或时候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太论机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在15天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发包人单位名称: 承包人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审查号: 鉴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