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
: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 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
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
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
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
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
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融资交割完成;
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按附件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 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
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
行动均已完成;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
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
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
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不可抗力事件;
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
何其他物品;
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 &nb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 国 省 市
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 《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
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 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
人民币,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
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
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
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