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序
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丧失四指……………………………………………
2.丧失拇指全部………………………………………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7.丧失脚趾全部………………………………………
8.丧失大趾全部………………………………………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其他伤残和耳聋、断骨等………………………………
100
100
100
50
40
25
10
6
3
1
15
5
2
1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