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地面机动车位占用费由乙方按每只150元/月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其中乙方收取90 元作为管理服务维保费用,60元纳入小区维修基金)。
地下车库机动车位占用费由甲方委托乙方按每只 300 元/月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其中乙方收取 100 元作为管理服务维保费用)。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
1、特约服务按双方约定收费 ;
2、自用设备收费按维修处公开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服务费为包干制。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六章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合同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另行协商;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开始前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共 陆 页,一式三份,甲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