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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要点

12-21 11:39:11  浏览次数:875次  栏目: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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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复合桩基主要应用于八层以下的多层建筑(上:第11.6.1条);

  (7)复合桩基的承台面积所承受的竖向总荷载不超过1.5~1.7倍地基承载力(上:第11.6.3-1条);

  (8)杂填土、暗浜土和液化土不可作为复合桩基,遇以上土层时应作处理。

  2. 换填法

  (1)按材料分类(上:第11.2.2条)

  (a)砂(砂石)垫层

  (b)(高炉)干渣垫层

  (c)粉煤灰垫层

  (2)垫层底面尺寸由基础边缘向下作45°的直线扩大确定(上:第11.2.3条);

  (3)垫层厚度应根据垫层下土层的承载力确定。一般不大于3m和不小于1m(上:第11.2.4条);

  (4)垫层承载力设计值fspd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上:第11.2.5条);

  (5)质量检验标准:分层施工的质量标准是密实度。工程质量可通过荷载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上:第11.2.6条)。

  3. 水泥土搅拌法(上:第11.5.4条)

  (1)适用范围为处理淤泥质土,地基承载力设计值不大于120Kpa的粘性土和粉性土等地基;

  (2)设计前必须进行室内水泥土抗压强度试验,对承受竖向荷载的水泥土桩应提供90天龄期的标准强度;

  (3)水泥掺入量一般为被加固泥土重的12%~15%或每立方米被加固软土掺入水泥220~270Kg;

  (4)水泥浆水灰比可选用0.45~0.55;

  (5)水泥土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宜通过复合地基荷载试验确定,当无荷载试验时,可按公式11.5.4-1估算。

  五、对软弱下卧层应验算其强度和变形控制

  1. 当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持力层厚度h.与基础宽度b之比为0.25≤h1/b≤0.7时考虑软弱下卧层对地基承载力影响;当h1/b>0.7时,按持力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当h1/b<0.25时,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上:第4.2.5条);

  2. 建筑物地基变形值,根据建筑物结构和基础类型按(上:表4.3.6)控制(上:第4.3.6条);

  3.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9)第0037号]文件规定:多层建筑物长度应控制在55m以内,当体形复杂、纵向刚度较差时,基础最终沉降量必须控制在150 以内,偏心距应控制在15‰以内;

  4. 三层和三层以下一般民用建筑可不验算地基变形(上:第4.1.2-1条);

  5. 沉降观测点设在建筑物的四角、中点及沿周边每隔6~12m,以及建 筑物宽度大于15m的内部承重墙(柱)上(上:第14.10.3条);

  六、抗震设计要点

  1. 当建筑物基地范围(一般考虑地面以下15m深度)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砂质粉土时,应判定该土层液化的可能性,并确定液化危险性等级(上:第7.2.1条);

  2. 地基液化判别(上:第7.2.1条):

  (1)标准贯入试验结果判别,当标准贯入击数NCr<6时,判别为液化(上:第7.2.1-1条);

  (2)静力触探试验判别:当实测比贯入阻力Ps或双桥探头实测锥尖阻力Qc  3. 紧靠承台底面、厚度<3m的非液化土层,其摩阻力应乘以与其下卧液化土层相同的折成系数(上:第7.3.6-1条);

  4. 根据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和地基液化等级,地基抗液化处理选择(上:第7.4.3条):

  (1)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降的措施,如桩基等;

  (2)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降的措施,如加固或挖除部分液化土层等;

  (3)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减小不均匀沉降或较好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 采用桩基来消除地基液化土沉降时,桩端进入液化土层以下的稳定土层不小于1.5m或2倍桩径(上:第7.4.4-1条);

  6. 采用基础深埋来消除地基液化土沉降时,基础底面进入液化土层以下的稳定土层不小于0.5m(上:第7.4.4-2条)。

  七、减少和适应地基变形的措施

  1. 多层建筑的基础设计原则(上:第12.2.3条):

  (1)同一结构单元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

  (2)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设置在同一标高和性质一致的土层上;

  (3)加强条形基础刚度,或采用刚度大的基础形式,或设置地下室、半地下室减少基底附加压力;

  (4)宜使基础底面形心与荷载合力点重合。

  2. 建筑物各单元的荷载不宜相差过大,平面简单整齐(上:第12.3.1条);

  3. 考虑相邻建筑物地基变形产生的相互影响,否则相邻建筑应保持一定距离,最小距离可视预估沉降量和被影响建筑物的长高比确定(上:第12.3.2条);

  4. 在建筑物可能出现较大不均匀沉降的部位,设置沉降缝(上:第12.3.3条):

  (1)建筑平面的显着转折部位;

  (2)建筑高度或荷载差异及沉降差较大处;

  (3)长高比过大砌体承重结构和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4)地基土压缩性有显着差异处;

  (5)两结构单元或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6)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7)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上:表12.3.3)。

  5. 由主楼和裙房组成的高层建筑,当采取下列措施后,主楼与裙房可连成整体而不设沉降缝(上:第12.3.4条):

  (1)裙房基础从主楼基础上挑出;

  (2)减少主楼的沉降量来控制沉降差;

  (3)采用后浇带等合理的施工程序和措施,减少后期沉降差。

  6. 对于砌体承重的多层建筑,纵向墙尽可能少转折,且内横墙间距不宜过大,层层设置封闭式圈梁以加强整体刚度和强度(上:第12.3.7条):

  7. 地面堆载(上:第12.3.8条和第12.3.9条)

  (1)预估沉降量;

  (2)考虑对上部结构的影响;

  (3)不应直接压在基础上方;

  (4)宜采用静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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